信 訪 條 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趪覚C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ǘy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ㄈ┪耆?、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ㄋ模┰谛旁L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ㄎ澹┥縿印⒋摗⒚{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_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以下行為屬非正常上訪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等宣傳物,或者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呼喊口號擾亂公共秩序;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或阻斷交通;非法攜帶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接待、辦公場所;非法滯留國家機關、接待場所尋釁滋事、制造混亂;糾纏、威脅、侮辱、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待場所損毀公私財物;上訪人員派出代表,經工作人員接談后上訪群眾仍不離開,繼續聚集、哄鬧;其他影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正常工作、生產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
對違反有關信訪規定的信訪人員,接訪部門可給予批評,經批評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對妨礙信訪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散發傳單、張貼標語、示牌、持旗、舉掛橫幅的,給予制止并收繳;對不聽勸告、沖越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線的,強行帶離現場;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或者依照規定勞動教養;對煽動鬧事的組織者、策劃者以及搞打砸搶的人員,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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